法庭上说谎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内附裁判文书)

都城律师事务所 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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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 

被罚5万!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判决发出后,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并提起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另外,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案件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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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据此,该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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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下附文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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