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与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

最高人民法院 2022-04-20 11:21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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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复杂。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外卖送餐员的劳动者权益,成为司法审判面临的现实问题。一般说来,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平台合作经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为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16年,家住安徽凤阳的小宫到浙江舟山打工赚钱。通过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车某某和监事董某某的面试后,小宫收到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员工服装、员工手册和一辆用于外卖派送的电动车,正式成为舟山地区的一名送餐员。


根据公司规定,小宫每天上午9点到站点参加晨会,听站长总结前一天工作,讲注意事项,还一起喊口号“美团外卖越吃越帅,美团外卖送啥都快”。上午10点开始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晚上9点下班,如遇值班,则晚上12点下班。


8月的舟山,骄阳似火。一天中午,小宫在送餐的路上突遇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巨额医疗费让小宫一筹莫展,好心人提醒小宫,这笔费用应该由公司来出。可当小宫找到负责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日常管理的车某某和董某某时,他们却说小宫的送餐行为与公司无关,小宫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非公司发放,而是车某某发放,如果一定要有个雇主,也只能是车某某个人。


无奈,小宫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了小宫的仲裁请求,小宫遂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量认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天天跑腿公司与美团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承接舟山地区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小宫由天天跑腿公司聘用并接受岗前培训后,被授予在“美团外卖商家版”软件上“抢单”权限;小宫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段和配送区域,按公司规定的配送服务规范上岗配送外卖,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小宫和其他配送员一起,每天参加公司组织的晨会,接受站长点评和培训;从上岗到事故发生,连续5个月,公司根据小宫的业绩和服务质量,按月向小宫发放劳动报酬。综合以上用工事实,法院依法确认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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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法官  邱依君


提供送餐服务作为互联网经济派生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的就业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不同。因送餐员从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其与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比传统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更为复杂。


本案中,车某某正是看到这一点,以为这种“云端”上的关系很难查实考证,就主张其向小宫转账与公司无关,公司与美团无业务往来。仲裁委亦认为小宫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负责人车某某与小宫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车某某代表天天跑腿公司向小宫发放工资,并以小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小宫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我们认为,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其劳动过程受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控制程度,其是否需要遵守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制定的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其为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提供劳动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计酬方法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


从小宫实际工作内容来看,虽然工作地点相对分散,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可他每天上午都要准时到相应站点参加晨会,穿统一员工服装,按照公司规定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且有固定下班时间。这种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具有人身和财产依附性。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美团外卖在今年3月份公布的数据,其2021年餐饮外卖交易金额达7021亿元,外卖交易笔数达144亿笔。新型行业的迅速崛起,往往会带动新的就业“生态圈”。面对互联网语境下愈发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作为法官,我们更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落实中央“双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